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景文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所犯詐欺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朱貴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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