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9號債權人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乃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如管理費依據、電費單)。
二、如貴管理委員會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公寓大廈,請提出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證明文件(例如:
郵局存證信函暨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
三、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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