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3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36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案號:98年度偵字第21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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