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4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26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瑞麟選任辯護人向文英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案由欄關於「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1、1373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部分,應更正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3號、100年度易字第1371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案由欄關於「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1、1373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部分,顯係「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3號、100年度易字第1371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