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4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紅玉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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