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380號聲請人阿凡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煙 上聲請人阿凡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如未繳交,可至各地郵局購買受款人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之匯票後,逕寄至本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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