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540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貳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壹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壹萬肆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