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3號原告威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段45號被告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光柱 律師複代理人 朱渭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