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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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40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告 李建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7,078元,及其中新臺幣3,732元自民國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1%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8,685元自民國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7%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38,928元自民國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8月4日向其申請使用原告發行之信用卡,至112年4月8日止,尚有新臺幣57,078元之消費帳款、違約金及利息未支付,雖經原告屢為催討,迄未清償等情,有其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消費明細表、歷史大量交易明細等影本在卷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岢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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