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618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向法院函查 吳陳水琴 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並提出該法院函復之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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