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乙○○原告新立起重工程行即 王思雅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易字第1289號贓物案件,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銘壎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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