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債務人 陳忠民 代理人 謝宗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江定宜附件:
1.陳報債務人二名子女居住於國外,係如何給付債務人扶養費?係每月匯款至哪一個帳戶?請提出該帳戶107年5月迄今之帳戶明細。
2.債務人因洗腎不適宜工作之診斷證明書。
3.債務人自107年5月迄今領取之各筆保險理賠金,並一一陳報每筆保險理賠金之支出、流向,若係實支實付之理賠金,則請提出該次醫療之單據。
4.說明債務人台北光復郵局帳戶內,為何有一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及一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多次轉帳?另有多筆現金存款、多筆街口支付、多筆南山人壽中山分公司匯款,請陳報自107年5月起之每筆匯(存)款原因、匯(存)款人何人?提領用途、資金流向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