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豐橋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進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常勝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4,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39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