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尚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尚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高思宏 被告 傅敏雄
傅義雄 傅柏勳 傅毓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25,208元(即原告購買不動產之價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5,144元,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不足250,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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