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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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宜雪紅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台端於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有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又台端表示於毀諾後,有再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請提出協議書,並說明還款情形、有無請求其他債權人比照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辦理?並提出與其他債權人簽定之協議書等相關資料。
(二)聲請人表示有積欠民間債權人債務,請於債權人清冊中詳載民間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電話,債權之金額、債款原因及種類,並提出本票、借據、債權轉讓證明書、繳款明細等相關債權資料。
(三)請提出由雇主具結之在職證明或薪資相關證明文件,否則難以認定聲請人自承現從事居家工作,每月薪資16,000元一情為真。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親宜天惠之扶養費用?
(五)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9月起至103年8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