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小抗字第1號抗告人 張華詔 相對人 陳家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興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15日本院新竹簡易庭所為第一審裁定(110年度竹小字第3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有此程式之欠缺,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法院定期命補正後逾期不補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其起訴。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曾向警局請求調取本件車禍相關資料,惟員警向其告稱法院會直接向警局調取相關事故資料,故抗告人無須再向警局調取資料,詎料抗告人嗣後即接獲原審駁回其訴訟之裁定,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等語。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在原審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就被告即相對人陳家興之住所、居所一欄空白未填,於起訴之程式確有欠缺,經原審於民國110年6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於抗告人住所地並由抗告人之妹妹 張舒淇 簽收,有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內可稽(見原審卷第23頁),惟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相對人之住居所,此亦有原審之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附卷足稽(見原審卷第25至27頁),是原審法院於110年6月15日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而起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其訴,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雖以派出所員警向其告稱法院會行文向警局調取本件車禍資料等語而為爭執,惟抗告人收受原審法院命其補正相對人住居所之裁定後,並未具狀陳明有上開情事致無法補正並向原審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亦未遵期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則原審法院以抗告人未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而裁定駁回其所提起之訴訟,尚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審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
法官林麗玉
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美如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