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08年度訴字第78號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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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08年訴字第78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08年訴字第78號訴願人 謝清彥 上列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本院秘書長108年5月10日秘台廳刑三字第1080005890號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於108年2月22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向本院申請提供訴願人107年8月17日寄入本院之明細(下稱系爭資訊),經本院秘書長108年5月10日秘台廳刑三字第1080005890號函復訴願人:「……有關台端申請記入本院收文資料部分:1、查107年8月17日及108年2月22日寄入本院之收文資料,其中民事相關案件5件、刑事相關案件3件、訴願相關案件9件、大法官業務相關案件2件、司法業務相關案件8件,共計27件。」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二、訴願意旨略以:訴願人108年2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請系爭資訊,本院僅率以108年5月10日秘台廳刑三字第1080005890號函復,逾期仍未依法准駁。
三、原處分機關答辯意旨略以:訴願人向本院申請提供系爭資訊,所陳未予准駁部分,本院既已依訴願人前開所請提供相關資料,即無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
理由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政府機關僅就已作成或取得現存之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供人民,而未要求政府機關為因應人民請求而製作新資訊或進行現有資訊之統計、研究、分析後回覆人民。換言之,政府機關並無將保有之資訊,代請求公開資訊人整合、編輯、分析或回答問題等資訊加值服務之義務。
二、查訴願人向本院申請系爭資訊,依前揭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意旨,本院並無將收受訴願人寄入本院之信函代為整合、編輯、製作摘要明細等資訊加值服務之義務。本院秘書長108年5月10日秘台廳刑三字第1080005890號函,並無違誤。
三、綜上所述,本院秘書長108年5月10日秘台廳刑三字第1080005890號函,並無違法或不當,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輝煌 (請假)
委員 楊思勤 (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蔡志方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劉如慧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李國增 委員 簡慧娟 委員 許紋華 委員 陳美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