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