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更一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更一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12月29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
2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2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呂怜勳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更一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更一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12月29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
2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2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