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196號債權人太陽海岸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榮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翁永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街000號8樓之8)。
㈡陳報請求金額22,952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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