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繼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36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乙○○○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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