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郭盈孜 被告 莊明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7年度易字第3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文俊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