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榮璨 被告 李吉浩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7年度簡上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雅琪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