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8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人豪選任辯護人陳添信律師
吳奎新律師被告 唐嘉旋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1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人豪、唐嘉旋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唐嘉旋、陳人豪分別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調偵字第1677號被告陳人豪男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鄉○○村○路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號之1,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吳奎新律師
陳添信律師被告唐嘉旋女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人豪於民國104年10月6日22時5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土城區延和路105巷(支線道)由西南往東北方向行駛,途經新北市○○區○○路000巷○○○號誌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交叉路口時,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當時為夜間有照明、天候陰、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進入交岔路口,適唐嘉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沿新北市土城區延和路(幹線道)由東南往西北方向駛至該處,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直行,致唐嘉旋騎乘之機車前車頭與陳人豪騎乘之機車右側發生碰撞,陳人豪、唐嘉旋均因而人車倒地,唐嘉旋因而受有腦震盪、四肢多處及背部擦挫傷等傷害;陳人豪則受有右下背、右臀挫傷、下背、右手肘、右手、右膝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陳人豪、唐嘉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人豪於警詢(含接│⑴被告陳人豪與告訴人兼被告唐│││受交通警察訪談)及檢察│嘉旋行車方向及雙方車輛碰撞│││官訊問時之供述│之事實。││││⑵被告陳人豪坦承行經上揭交岔││││路口未仔細查看等事實。│├─┼───────────┼──────────────┤│2│被告唐嘉旋於警詢(含接│⑴被告唐嘉旋與告訴人兼被告陳│││受交通警察訪談)及檢察│人豪行車方向及雙方車輛碰撞│││官訊問時之供述│之事實。││││⑵被告唐嘉旋通過前揭路口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之事實。││││⑶被告唐嘉旋於車禍前有看見告││││訴人兼被告陳人豪行駛在前方││││之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份│⑴前揭路口係無號誌交岔路口之││││事實。││││⑵被告二人行車方向之事實。│├─┼───────────┼──────────────┤│4│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⑴事故當時天候陰、夜間有照明│││㈠㈡│、柏油路面乾躁、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之事實。││││⑵前揭路口係無號誌交叉路口之││││事實。││││⑶被告唐嘉旋所騎乘車輛之前車││││頭與被告陳人豪所騎乘車輛發││││生碰撞之事實。│├─┼───────────┼──────────────┤│5│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現│⑴事故當時天候陰、夜間有照明│││場蒐證照片合計46張│、柏油路面乾躁、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之事實。││││⑵前揭路口係未劃分幹、支線道││││之無號誌交叉路口之事實。│├─┼───────────┼──────────────┤│6│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⑴被告陳人豪於104年10月7日│││、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診│就診時,經診斷受有右下背、│││斷證明書各1份│右臀挫傷、下背、右手肘、右││││手、右膝擦傷等傷害之事實。││││⑵被告唐嘉旋於104年10月6日││││23時21分就診時,經診斷受有││││受有腦震盪、四肢多處及背部││││擦挫傷等傷害之事實。│├─┼───────────┼──────────────┤│7│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新│佐證被告陳人豪騎乘普通重型機│││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支線│││定委員會新北車鑑字第10│道未讓幹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42136號鑑定意見書、新│;被告唐嘉旋騎乘輕型機車,行│││北市政府交通局105年6│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未注意車前│││月7日新北交安字第1050│狀況,為肇事次因等事實。│││719379號函各1份││└─┴───────────┴──────────────┘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檢察官謝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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