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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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原告 黃志偉 被告 嚴俊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75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該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張志偉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郁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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