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品萱即上訴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品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100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於同年11月18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傅曉瑄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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