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5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玉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及
(一)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二)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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