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辛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2923號)
(一)債務人黃辛華於民國92年0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1月23日起至民國96年0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2月18日止累計98,876元正未給付,其中39,577元為本金;59,299元為利息(2006/8/18~2017/2/1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