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鑫通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 律師被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原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杜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34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萬5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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