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受領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受領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