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執事聲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77號異議人 黃榮鑫 代理人 陳奕君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佩玲 間因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77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77號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