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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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凱淋受刑人楊景森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字第1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凱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凱淋因受刑人楊景森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並限制住居在「南投縣○○鎮○○里○○路○○○○號」。而受刑人於雲林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144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楊景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命其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後,將其釋放,並限制住居在「南投縣○○鎮○○里○○路○○○○號」。嗣該案起訴後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復經聲請人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代為執行,經南投地檢署通知受刑人於104年7月7日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具保人均經合法通知後,屆時具保人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且經警至受刑人住、居所執行拘提,亦未發現受刑人行蹤;再者,復查無受刑人、具保人目前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上開判決書、雲林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000000號)、受刑人、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南投地檢署104年8月4日投檢蘭律104執助280字第15281號函暨南投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紙、通知送達證書1紙、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拘票2紙、拘提報告書2紙、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本院卷第4至8頁反面、第10至13頁、第16至17頁反面)在卷可稽。由上可知,本案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