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8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靖斌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字第2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靖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靖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且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形式上已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蓋在全部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
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再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虎簡字第1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民國104年7月27日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4年3月2日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刑,業於104年8月16日徒刑期滿而形式上執行完畢,各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佐。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符數罪併罰要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形式上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時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附表:受刑人王靖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結夥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犯罪日期│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5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17號│103年度偵字第718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虎簡字第115號│104年度易字第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14日│104年2月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虎簡字第115號│104年度易字第38號││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27日│104年3月2日│├────┴────┼────────────────┼────────────────┤│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執字第2112號│雲林地檢104年執字第795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