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19號原告 王治忠 即國達開發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黃昕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丰群聯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