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5號原告大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琳鈴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 律師
李其陸 律師 劉育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14,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