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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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九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該被告現時有效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志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