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虎雁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虎雁妮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00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42,0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號:00000000000000;分號: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