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29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林宗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零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宗暉於民國111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9日止累計24,969元正未給付,其中24,298元為本金;67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宗暉於民國111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9日止累計214,154元正未給付,其中210,143元為本金;3,71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宗暉於民國110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23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9日止累計220,308元正未給付,其中215,742元為本金;4,26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林宗暉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9日止累計129,580元正未給付,其中124,609元為本金;4,206元為利息;7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629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298元林宗暉自民國113年08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10143元林宗暉自民國113年08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15742元林宗暉自民國113年08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23%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124609元林宗暉自民國113年08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