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16號聲請人 邱傑勝 相對人 吳冠儀 即私立英代語文短期補習班中壢分班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日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起受僱於相對人擔任主任,約定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雙方因積欠工資、資遣費等爭議,經桃園市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願意給付聲請人工資107,862元及資遣費32,000元,合計139,862元。惟相對人迄今並未依調解內容給付上開金額,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兩造間上開勞資爭議事件,於112年1月9日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12年2月2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略以:雙方確認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工資107,862元、資遣費32,000元,合計139,862元,聲請人同意依據工資墊償程序申請工資墊償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復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以112年3月7日桃勞資字第1120014184號函檢送兩造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相關資料到院供參,堪信為真。是相對人既承認積欠聲請人上開金額,即負有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之義務。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進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乃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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