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56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吳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二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吳素芬於民國94年8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100,000元,並訂「宅PAY金借款約定書」乙紙。
㈢詎料債務人吳素芬自95年11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經催
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經屏東地方法院96年執己字第5503號強制執行債務人吳素芬所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在案,並於96年12月12日分配案款完畢,現尚有不足額債權本金239,141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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