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4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罪,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5月2日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1731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並於96年6月18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