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54號原告 彭靜蓮 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慧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
㈡、請提出原告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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