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74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被上訴人 薛永豐 被上訴人 薛文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
17日準備程序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二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8月17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指定110年2月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