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17號檢察官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4519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罪(本院原案號:94年度易字第26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活動扳手1支雖係供被告甲○○犯罪所用之物,然並非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法自不得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