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4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候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怡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二計算之遲延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六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三二計算之遲延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一.○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