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淑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00號、107年度緩字第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九龍珠彈珠台」肆台(含IC板肆片)、「九龍珠二代彈珠台」陸台(含IC板陸片)、小鋼珠壹包、現金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淑娥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電子遊戲機「九龍珠彈珠台」4台(含IC板4片)、「九龍珠二代彈珠台」6台(含IC板6片)、小鋼珠1包及上開機臺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元,分屬被告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3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7年4月19日至108年4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前開案件扣得之「九龍珠彈珠台」4台(含IC板4片)、「九龍珠二代彈珠台」
6台(含IC板6片)、小鋼珠1包及上開機臺內之現金200元(保管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保字第418號),分別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