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為正當,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示沒收銷燬之,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培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