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救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救字第9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