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易字第4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交通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謝琬萍法官郭任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