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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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清仲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裁定如下:
主文郭清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清仲前因搶奪、偽造文書罪等案件,經本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5月、判處有期徒刑3月15日(聲請書誤植為3年15日)確定。
民國97年11月7日送監執行,106年1月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6日法授矯字第1050112992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吳定亞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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